受贿与索贿管理规定
受贿与索贿管理规定
发布日期:2018-07-12 14:59:12
山东京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
京博控股集团字[2018]10号
关于印发《受贿与索贿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各公司、各部门:
现将职工代表大会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《受贿与索贿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○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
主题词:印发 受贿 索贿 管理 规定 通知
总裁办公室 2018年6月24印
印:15份
受贿与索贿管理规定
第一条 公司职工因工作接受他人现金、有价证券、贵重礼品等主动上交财务的,由财务报备廉政督察办公室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上交资金或实物价值的50%--100%的奖励并通报,同时报备集团总裁办公会。
对行贿方取消合作资格,并根据签署的《廉洁承诺书》进行处理。
第二条 公司职工因工作接受他人现金、有价证券、贵重礼品等,经核实确认的,取消行贿方合作资格,根据签署的《廉洁承诺书》进行处理。并对受贿人按照受贿金额的10倍进行收缴,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三条 公司职工因工作向他人索贿经核实确认的,保留行贿方合作资格。并对索贿人按照索贿金额的10倍进行收缴,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